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新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重点治理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建筑工地、车站码头、校园周边、集贸市场,小餐饮店等区域和场所。
除了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新条例”还规定,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卫生技术指导,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除此以外,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保持景区、景点环境卫生。
“新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布局合理、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推进集贸市场、商场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设改造和使用管理,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等内设公共厕所向社会公众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场所设置移动环保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卫生保洁、维护维修和监督管理等制度。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疫情防控不能有丝毫懈怠。扫健康码、测体温、戴口罩、洗手消毒、保持社交距离成为人们的日常自觉。从“一盘菜”到分餐制,从混用餐具到“个人专属”,从就餐文明新风到“光盘行动”,人们更加注重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新条例”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内涵是以改善城乡卫生环境,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控制和消除健康危害因素,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素养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原则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新条例”明确提出个人应当树立和践行对自己健康负责的健康管理理念,提高健康素养,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根据疫情防控的现实需要,完善公民需要自觉遵守的文明行为规范,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有不适症状时佩戴口罩;自觉保持勤洗手、分餐公筷等卫生习惯。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理念贯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等建设。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
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
“新条例”规定开展消杀病媒生物、治理孳生地等活动,要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单位和个人要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对病媒生物易孳生地采取冲洗、消杀、平整等措施、对化粪池加盖密封等。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公共厕所等易孳生病媒场所应当建立预防控制制度,配备预防控制设施,做好日常性预防控制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
据了解,爱国卫生运动始于1952年,从除“四害”到“五讲四美三热爱”,从卫生城镇创建到厕所革命,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发展建设的不同时期打下了鲜明的烙印。2006年6月通过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对规范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卫生环境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爱国卫生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爱国卫生工作体制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食品和饮水安全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治理。
“新条例”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明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亡原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病媒生物设施的,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吸烟危害控制
明确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
“新条例”加强吸烟危害控制,明确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禁止吸烟。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内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明确推行无烟党政机关建设,是“新条例”的亮点之一。不仅如此,“新条例”还规定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控烟宣传教育。鼓励报刊、广播等媒体、控烟志愿服务组织、有关社会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活动。
吸烟有害健康,控烟人人有责。只有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单位都成为爱国卫生运动的倡导者、参与者、实践者,才能凝聚起“爱国爱家,守望相助”的强大力量,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文明素质,增进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