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合肥市第一人医院
疾病预防控制规章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等法律及规范要求,依据医院综合目标考核(疾病预防控制部分)《合肥市医疗机构预防控制工作指南》等有关附则规定,结合我院情况,现将补充修订疾病控制规章制度通知如下:
一、传染病的登记、报告、诊断、转诊和质量管理制度
(一)传染病的登记
医院必备符合要求的电子版或纸质版门诊日志、法定传染病检验阳性登记簿和肺结核病人胸片阳性登记簿、出入院登记簿、传染病报告卡、法定传染病登记簿、腹泻病门诊专用登记册、药房抗痨、抗疟药品发放登记、报告卡收发登记。
1.门诊日志: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病名(诊断)、就诊日期、初诊、复诊、传报等十一项基本项目。
2.出入院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住址、入院日期、入院诊断、出院日期、出院诊断、转归(治愈、好转、死亡)等十一项基本项目。
3.传染病报告卡:临床、检验人员、放射人员在诊断传染病后,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报院感控处,感控处核实准确后进行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卡填写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填写传染病报卡项目必须包括姓名(14岁及以下儿童要填写家长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职业、工作单位(学生、幼儿填写学校名称;工人、民工、干部、教师填写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现住址(应填写到最小单位,城市应填写到区(县)、街道、门牌、幢、室,农村应填写到乡、自然村。对于单位内宿舍应在单位前写明××区××路)、病名、发病日期、初诊日期、报告日期、报告小时、报告单位、报告人。
4.阳性结果登记:检验科使用《法定传染病检验阳性登记簿》,对检验所有阳性结果按规定完整登记。登记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送检科室、送检结果、检验日期等。放射科设立《肺结核病人胸片阳性登记本》,对于胸片提示的肺结核病人及疑似病人均按要求认真登记病人姓名、性别、胸片报告,开单科室、开单医生等。异常检验或影像结果及时反馈给临床医生。
5.药房抗痨、抗疟药品发放登记:药房设立抗结核药品及抗疟药品发放登记本,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药品名、疾病、开单科室、开单医生等。
6.法定传染病登记:重点科室应配备《法定传染病登记本》,首诊医生诊断传染病后立即进行登记,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感控处配备法定传染病总登记簿,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进行登记。
7.肠道门诊登记:腹泻病门诊应使用《肠道传染病登记册》,接诊医生应对所有就诊的腹泻病进行登记,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清楚,地址必须写到最小单位。“主要症状、体征”,“初诊印象”栏目,不得填写“腹泻”、“肠炎”、“胃肠炎”。
(二)传染病的报告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为责任报告人,实行首诊负责制。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和诊断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由首诊医生依法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由医院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于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首诊医生的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医院医务部、感控处和总值班,由上述单位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疾控机构报告。
1.报告内容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应按规定时限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网络报告。对于漏报、缓报、瞒报传染病的,造成严重后果将按《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追究首诊医生的法律责任。
(1)法定传染病:共3类41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 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 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 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和其它暴发、流行、新发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2.报告时限
a.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进行网络报告。
b.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c.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应在2小时内网络报告。
3.报告要求
a.医务人员对疑似病例确诊后,更改诊断或发现填写错误,应立即填写传染病订正报告卡,由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b.医院疫情管理人员及时通过软件对门诊登记、住院登记、检验登记、放射登记等各项专项结果进行检查,发现未报或漏报的应及时督促诊治医生填卡,并进行网络直报。
c.每月下载电子卡片保存,每年要下载电子卡片异地保存。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三)传染病的诊断
所有涉及传染病诊断的临床医生,应按国家最新颁布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相关传染病诊疗规范或指南对所有来院就诊的传染病病人进行规范诊断,要求诊断依据充分,病例分类准确;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簿诊断病名要填写规范。
(四)传染病病人的转诊、处置
1.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2.本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一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
3.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五)传染病报告的质量管理
1.直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技术指导文件,严格按要求进行本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院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传染病诊断报告、自查、培训、奖惩等制度,各制度以文件形式加盖公章后下发全院各科室;
3.定期查阅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检验和影像登记本项目设置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清晰;
4.定期开展传染病报告管理院内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有无传染病病例的漏报、传染病报告卡填写的及时性、准确性以及报告卡与网络报告信息的一致性等;
5.定期组织临床医生和新进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专业培训,注重培训内容的更新;
6.个别病种的确认须由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上报。
二、医学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一)《医学死亡证明书》应由各科室临终急救医师于病员死亡后负责填报,第一至第四联,不得漏项缺项,必须用蓝、黑色水笔(不得用红笔或铅笔、圆珠笔)填写。一至四联均要加盖公章及填写人签名方可有效, 医生于病人死亡后3天内填写电子报卡,由感控处进行网络直报。
(二)第一联存根与病历一同存档,第二至第四联交死者家属。其他情况者,死于家中,由负责该地区基层卫生组织医生填报,死于公共场所,由负责救治医生填报,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
(三)医院的急救中心,儿科,产科等必须做好婴儿死亡(包括产后即死亡的新生儿)个案登记并定期报送市(区)卫生疾控机构。
(四)《医学死亡证明书》必须认真逐项填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内容准确,包括死者生前常住户口地址及工作单位全称,死因必须填写完整的死因链及疾病诊断名称,不得以症状(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等)代替诊断。
三、职业病、农药中毒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食源性疾病报告
(一)职业病、农药中毒报告
根据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各科室对于就诊中发现的急性职业病(急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职业性中暑应立即报告。门急诊及住院均需报告,住院病人无论是否在门急诊报过均需报告。职业病报告病种按《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上报,报告时限按传染病报告时限为准,24小时内报告。发生死亡或者出现3人以上职业中毒、农药中毒和其它急性职业病,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定,还需向市、区疾病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迟报、漏报均参照传染病奖惩制度奖惩。
1.职业中毒:在工作时发生,吸入或者接触各种有毒化学品引起的以急性损伤的疾病。如氯气中毒、一氧化碳中毒、苯中毒等。
2.急性化学品灼伤(皮肤、眼睛、肺炎):在工作时发生,环境中酸、碱或者有机溶剂导致的以皮肤、粘膜、呼吸道损伤的疾病。
3.职业中暑:夏季和高温作业人员,在工作时发生的中暑(轻症、重症中暑)。
4.电光性眼炎、急性光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皮炎:均在工作中发生,而且接触环境中物理的、化学的有害因素。
5.放射损伤:特别是急性放射损伤事件。
6.农药中毒:农、林、牧、渔业工作中发生的中毒和自杀、误用等发生的中毒。注意:农药生产和运输过程发生的中毒依照职业中毒(属于职业中毒)报告。
(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报告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生活过程中发生的中暑和中毒)报告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62630869)报告,同时填写报告卡。凡有死亡或同一环境发生三名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高温中暑事件,应立即电话。
监测时间:中暑监测时段为每年6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监测时段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食源性疾病报告
食源性疾病: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应在24小时内填写食源性疾病报告卡。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2例或2例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为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需立即向感控处及总值班报告。
四、培训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全面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对传染病、重点传染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能力,医院根据院内实际情况,以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SARS、禽流感、流脑、手足口病等爆发流行的反思以及相关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培训制度如下:
(一)培训目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掌握重点传染病、职业病的临床表现、诊断与鉴别诊断、治疗规范、流行病知识、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登记报告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传染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水平。
(二)培训对象:以全院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重点科室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实习及进修人员为对象。
(三)培训内容:主要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重点科室人员、新参加工作、实习及进修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职业病防治法》《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卫生部下发有关传染病诊断、报告、防治管理方面的文件、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以及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等专业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每年的医务人员的三基考试中将传染病相关知识纳入其中作为考核内容。
五、自查工作制度
(一)由专职人员负责,每日通过传染病报告软件核查,发现漏报,立即电话督促相关科室、相关医生报卡。
(二)每周核对门诊日志、出院记录、检验、放射阳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与科室沟通。
六、计算机网络报告管理制度
(一)直报专用计算机实行专机专用,由网络直报人员进行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直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使用。非专职人员不得进入网络直报系统。
(二)感控处设专职人员负责医院传染病疫情监测,实行网络直报。
(三)网络直报人员定期上网浏览,根据国家CDC要求及时调整工作程序。
(四)网络直报人员应履行职责,遵守《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对传染病疫情及传染病人个人信息履行保密原则。
(五)网络报告人员须熟悉和了解计算机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能够正确应用网报的操作流程并熟练掌握;定期查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六)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了解和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做好维护和保养,保持网络直报通畅,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
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