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疾病诊断证明管理规定
1、疾病诊断证明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医师出具。
2、医师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诊断证明应与病历中记载的
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
3、诊断证明的出具时间须与就诊时间一致,休假时间应符合相关规定。
4、诊断证明书应由医师签名盖章,并加盖门诊专用印章,门诊部应严格按照规
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5、医师不得开具由相关鉴定部门出具的诊断证明,如:伤残、功能丧失等;不
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6、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